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等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医疗机构发现携带禁止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携带限制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以及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等高风险人员和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危险精神障碍患者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安排安保人员陪诊等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发生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等影响安全稳定的高风险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联合依法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九、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十、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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