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论证,现对变应原定量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变应原定量检测等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同步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日执行。
附件:1.规范调整变应原定量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
2.废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废止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 | 附件1-3:规范调整变应原定量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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