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
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我委研究制定了《冷链食品消毒质量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2月20日
冷链食品消毒质量评价方案
一、评价目的
1.了解和掌握冷链食品消毒情况,促进消毒处置规范化。
2.保证消毒效果,确保杀灭可能存在的新冠病毒,有效阻止疫情传播。
二、参考依据
1.《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
2.《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3.《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4.《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
6.《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7.《地震灾区预防性消毒卫生要求》(WS/T 481-2015)
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 268-2018)
三、评价要求
质量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效果评价。对执行消毒单位实施消毒的主要环节进行过程评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豫疫情防指办〔2020〕96号)要求开展效果评价。效果评价需由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采样,开展实验室检测及评价。
四、评价方法
1.过程评价
过程评价是指按照消毒规范操作流程《消毒过程评价表》(附件1)要求,现场询问执行消毒单位及人员,审查消毒工作记录表及相关凭证,开展综合评价。
执行消毒单位应为接受过消毒指导的相关承运或生产经营单位或具备消毒资质的单位(第三方服务公司)。
执行消毒人员应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参与过现场消毒处置或消毒演练。
所用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参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对消毒产品有效性和卫生安全性进行评价。
消毒方法可参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中附表《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所列消毒剂应用范围可参考对应消毒剂卫生要求。
个人防护可参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中附件8《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
消毒工作记录表符合《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要求。消毒设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2.效果评价
效果评价是指通过采集消毒对象样品后借助实验室检测技术评价消毒效果。
(1)现场采样
根据消毒对象来确定,采样部位以难实施消毒表面及高频接触表面为主。
冷链食品包装,可对消毒(前)后的集装箱、内外包装等难实施消毒表面部位进行采样。
运输工具,可对消毒(前)后的运输车辆车厢内外表面、车门把手、方向盘、档杆等部位进行采样。
货物转运存放区域,可对公共区域消毒(前)后的门把手、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叉车方向盘、推车扶手等手高频触碰部位及称量工具、盛放容器、消毒(前)后的冷库墙壁、冰箱冰柜内外表面等冷链食品易接触部位进行采样。
(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可对公共区域消毒(前)后的门把手、台面、电梯按钮、楼梯扶手、公厕水龙头把手、垃圾箱等手高频触碰部位进行采样,可对商户摊位消毒(前)后的台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冷冻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计算器、称量工具等)等手高频接触部位及冰箱内表面、加工工具(砧板、刀具、刮鳞器)、称量工具、盛装容器等冷链食品易接触部位进行采样。
若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消毒后采样液应含所使用消毒剂相应的中和剂。
(2)实验室检测
消毒效果评价可使用自然菌评价消毒效果,使用自然菌时要做好消毒前后采样;也可使用指示菌评价消毒效果,该指示菌抵抗力应等于或大于新冠病毒的抵抗力。
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具体方法可参考《疫源地消毒总则》附录C进行,并填写附件2。
五、评价标准
1.过程评价
根据消毒过程评价表,所有指标均判定合格后,可判定为消毒过程合格。
2.效果评价
以自然菌为指标时,消毒后消毒对象上自然菌的杀灭率≥90%,可判为消毒合格。
以指示菌为指标时,消毒后消毒对象上指示菌的杀灭率≥99.9%,可判为消毒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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