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落实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要求,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妥善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待遇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通过规定,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惠及540万名参保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单独建立报销台账,不与居民医保门(急)诊或住院合并计算。统筹提高生育保障待遇,将产前检查费报销限额由660元提高至1380元,将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不伴其它手术报销限额由2280元分别提高至5400元、6000元。同时,取消待遇限制,参保人员参保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限制条件。优化待遇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后可享受待遇,不再与计划生育服务登记挂钩。拓宽支付项目,明确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相关政策已经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可以刷卡享受相关报销待遇,预计每年可减轻城乡居民生育负担8600万元。下一步,市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和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政策措施社会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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