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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的通知 ( 2017-1

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AB83050002017012 沪卫计法规〔2017〕021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梳理、清理和规范本市医疗卫生领域各类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取消一批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证难”的“顽疾”,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编〔2017〕273号)精神,我委组织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对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全面清理规范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坚决砍掉各类“不必要证明”、“无法证明的证明”、“重复循环证明”和“奇葩证明”等。

    二、规范对象

    本次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规范对象是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证明材料、证明事项。证明材料,是指本单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表格、表单材料等。证明事项,是指本单位依申请或依职权出具的各类证明事项,本单位签字、盖章的表格、表单材料等,包括外单位要求本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

    三、规范原则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且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提供的,方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对于虽有法定依据但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及时取消证明;凡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部门可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医疗卫生机构无法证明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原则上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清理意见

    (一)保留的证明材料

    通过清理和论证,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保留的证明材料共5项,分别是:被救助患儿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妊娠14-27周内)手术证明、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流浪乞讨精神病人送治证明、第三方责任证明等(详见附件1)。

    (二)取消和调整的证明材料

    通过清理和论证,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和调整的证明材料共4项,分别是:医疗费用发票未报销或保险公司未受理或遗失证明、重度失智失能证明、辖区居住证明、患儿姓名和出生日期证明等(详见附件2)。

    (三)保留的证明事项

    通过清理和论证,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保留的证明事项共14项,分别是:病假证明、疾病诊断书等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学证明、传染病复工返校证明、验伤单、医药费收据真伪证明、住院医疗费收款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明、健康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等(详见附件3)。

    (四)取消和调整的证明事项

    通过清理和论证,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和调整的证明事项共8项,分别是:医院等级证明、医保定点单位证明、就诊信息证明、新生儿姓名与住院发票中的姓名是同一人证明、在院治疗证明和出入院证明、可乘坐飞机的健康证明、老人失智证明、神智情况证明等(详见附件4)。

    五、管理规定

    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建立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实施目录管理。对未进入目录的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不得作为相关业务的办理条件。拟增加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必须在实施前报我委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我委将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予以优化、简化。

    附件:1.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保留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2.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和调整的证明材料一览表

    3.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保留的证明事项一览表

    4.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和调整的证明事项一览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相关附件 AB83050002017012附件1.xls AB83050002017012附件2.xls AB83050002017012附件3.xls AB83050002017012附件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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