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AB83050002017018 | 沪卫计法规〔2017〕026号 |
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本市传染病防控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重要意义
《办法》在传染病预防、报告、控制与救治等各环节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对法律责任追究情形进行细化。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并将此项工作作为2018年重要工作之一,组织集中学习和宣传培训,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办法》各项要求,提升传染病防治工作能力与责任感。
二、 严格执行《办法》各项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落实传染病预防、报告、控制、救治、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措施和要求,积极指导和支撑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履行各自传染病防控责任和义务。同时,针对《办法》中规定的传染病调查员制度、重点职业人员健康要求、消毒服务机构管理、重点单位传染病防控等防控要求,应按照职责做好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执法等,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规范落实。
三、 及时反馈《办法》实施中的新问题
各单位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可至“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下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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