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承诺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限为2022年8月至10月,共计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通知》强调,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企业履行承诺即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免审核,即时办结。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并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同时,各部门要注重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畅通申报渠道,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通知》要求,缓缴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按当期已申报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就医正常结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稳定不降低。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此外,《通知》还对办理程序予以明确,并对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落实,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冯歆然、任军)国务院总理李强6月2...
在华夏文化的长河中,父子关系一直有着独特的韵味。从古训 “君...
6月23日至25日,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利在天津市...
6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天津6月24日电(记者 朱超、张宇琪)国务院总理李强6月...
圣彼得堡6月20日电(记者 胡晓光 赵博超)中共中央政治...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保健纪实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华夏世家中医学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保健纪实网 bjjs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监督电话:1761060945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