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种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有效期调整至
长期有效
为深入贯彻王君正书记在拉萨三级政务大厅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6月1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限的通知》(藏医保办〔2022〕29号),将39种门诊特殊病病种待遇认定期限由1年调整为长期有效,极大方便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认定、治疗和享受相关待遇,有效提升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长期以来,根据相关规定,我区门诊特殊病待遇认定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患者需重新进行认定,给一些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带来不便。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高度关注民生诉求,充分考虑到部分病种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实际,就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事项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此次调整,将现有49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中39种病种的待遇认定期限从1年延长至长期(试行2年),该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特殊病管理,本次调整的39种门诊特殊病病种,自待遇认定有效期限调整为长期有效之日起,1年内未就诊且未产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再次就诊须重新进行认定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下一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在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上下功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效能,提升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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